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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1-05 16:42:45人气:

搬家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作者:义乌市搬家公司,义乌搬家公司电话 发表时间:2015/10/10 8:39:06 阅读:

搬家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商品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改善着自己的居住条件,搬家已成为社会上司空见惯的事情,因此,专门经营搬家事务的搬家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搬家事务已由过去的那种社会互助形式演化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在这种商事活动中,搬家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目前主要是靠习惯或搬家公司单方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也很少通过订立书面的合同来加以约定。实践中因搬家而引发的争议已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这种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的规定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而,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制。本文以《德国商法典》中的有关规定为参照,对这一问题略加探讨。

一、搬家合同的性质

关于搬家合同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说认为属雇佣合同或者说是劳务合同;一说认为是承揽合同; 还有的认为属运送合同。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查目前世界各国对搬家合同加以规制的立法并不多见,唯《德国商法典》第四章货运营业之第二节为搬家货物的运送,是对搬家合同的专门规定,可为我们参考。从德国法的立场看,其把搬家合同显然纳入了运送合同之中,而且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来加以规定的。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可资借鉴,其理由如下:

(一)搬家合同不能作为雇佣合同对待。

搬家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所谓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受雇人依约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给付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换言之,只要受雇人依约提供了劳动力,即使完不成任务,雇佣人也要支付劳动报酬。而搬家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搬家任务的完成。就是说,即使搬家公司提供了劳务,但若不能完成搬家任务,仍不能得到搬家的报酬。可见,把搬家合同视为雇佣合同是不合适的。

(二)搬家合同也不能作为承揽合同。

搬家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就搬家合同也在于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这一点上,似乎搬家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虽然承揽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应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合同,但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并不全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强调的不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物化的结果。 这种物化的结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完成的,它有赖于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这种成果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不能是劳动本身。而搬家合同,其劳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把搬家人的财产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而不是搬运的财产本身。因此说,认为搬家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观点也不足取。此外,承揽合同的一些具体制度也难适用于搬家合同,如我国《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将该条适用于搬家合同,搬家公司如何留置其工作的成果,须知其工作的成果就是运送行为,而不是其搬运的财产。所以说,如果说搬家合同属承揽合同,那么,我们可以把所有的运送合同都视为承揽合同,这岂不抹杀了承揽合同和运送合同的界限?可见,把搬家合同视为承揽合同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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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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